(2017)豫15民终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坤锦、陈明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坤锦,陈明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锦,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福,男,汉族,1968年9月8日生,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坤锦因与被上诉人陈明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坤锦申请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坤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坤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坤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永超审判员 任明乐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砚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