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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树华与樊庆荣、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华,樊庆荣,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5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华,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 被执行人:樊庆荣,女,年龄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村臭水井子组。 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林场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 本院在执行王树华与樊庆荣、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树华申请撤回对樊庆荣、陈永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425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