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树华与樊庆荣、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华,樊庆荣,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5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华,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 被执行人:樊庆荣,女,年龄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村臭水井子组。 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林场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 本院在执行王树华与樊庆荣、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树华申请撤回对樊庆荣、陈永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425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