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德聚与白光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聚,白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325号申请执行人何德聚,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光平,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德聚与白光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光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白光平向申请人何德聚支付维修费67440元;二、由被执行人白光平负担案件执行费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何德聚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325号案件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