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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德聚与白光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聚,白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325号申请执行人何德聚,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光平,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德聚与白光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光平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白光平向申请人何德聚支付维修费67440元;二、由被执行人白光平负担案件执行费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何德聚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325号案件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