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三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6263858。法定代表人郑锚。被执行人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51586P。法定代表人彭治平。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仲案字第3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仲案字第3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黎 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