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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丙发、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丙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03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322584-6。法定代表人夏东升,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沈丙发,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7]第2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沈丙发和XX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叁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3月27日作出征收沈丙发和XX社会抚养费107057元的决定,要求于2017年4月27日前交纳。并告知沈丙发和XX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沈丙发和XX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沈丙发和XX未主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7]第2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7]第2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