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荣华、程依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荣华,程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97号申请人:江荣华,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依荣,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人江荣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依荣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李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苑AB区112栋2单元3层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01964号,建筑面积113.65平方米)房屋以及担保人江荣珠、江荣华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舞台天下/座7层704室(建筑面积61.53平方米)���屋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苑AB区112栋2单元3层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01964号,建筑面积113.65平方米)房屋以及担保人江荣珠、江荣华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舞台天下/座7层704室(建筑面积61.53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程依荣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荣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江荣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赫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