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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刘顺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53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顺来,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被行政拘留5如。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700元,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顺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顺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顺来驾驶时风牌三轮农用车来到伊通镇至营城子镇公路新四村前亮子屯附近,因经济拮据,将三轮车车头向东横在公路上,手持西瓜刀拦截过往车辆,恐吓车主强行索要钱款,连续拦截三台车,共计收取现金15元,在拦截第四辆车时,车上四名乘员下车将刘顺来吓跑。第四辆车走后,刘顺来又拿着西瓜刀回到路上拦截车辆,但过往车辆均从旁经过,刘顺来并未要到钱,事后刘顺来将截得的15元钱挥霍。2017年9月5曰被告人刘顺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顺来持凶器拦截他人,强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顺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刘 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