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明根、XX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根,XX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董明根,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XX艳,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董明根与被执行人XX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浙040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02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清河审判员 王 懿审判员 刘中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书记员 曹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