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学海诉被告王喜刚、龚子桐、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海,王喜刚,龚子桐,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534号原告:朱学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被告:王喜刚,男。被告:龚子桐,男。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原告朱学海与被告王喜刚、龚子桐、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朱学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学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政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