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照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娟,北京世纪晋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史俊霞,张照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娟,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晋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2单元1008室。法定代表人张照旋,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俊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照旋,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原告王海娟与被告北京世纪晋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史俊霞、被告张照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2.78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幸阳法官助理 毛清扬书 记 员 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