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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连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165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阳县农商行)。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连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商行与被告王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姣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