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1与被申请人孙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151号申请人:孙某1,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孙某1与被申请人孙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某2于2017年10月11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