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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朴正吉与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王国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正吉,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王国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4550号原告朴正吉,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浩,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朝鲜族,阿城区玉泉街道红光村书记,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村。法定代表人:冯玉琦,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国启,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所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朴正吉与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王国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正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浩,被告王国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正吉诉称,2012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阿城区玉泉街道红光村一块旱田地10000平方米(10亩)承包给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承包期为10年,自2012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承包期为10,000.00元/年,预付五年承包期50,000.00元。余款2017年5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但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承包费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国启答辩称,欠原告50,000.00元租金的事实属实,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时,答辩人表示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想要解除合同,但原告不同意。同时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瑕疵,也需要包赔答辩人的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承包协议书一份,拟证明二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剩余承包费50,000.00元。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及抗辩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被告王国启未提交答辩及抗辩证据。庭审中被告王国启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2017年6月份已经通过电话与原告沟通想要解除合同,可是原告不同意,要求答辩人继续使用该土地。因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因被告王国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因被告王国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有其陈述向原告电话、口头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此协议由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经理(自认)王国启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阿城区玉泉街道红光村一块旱田地10000平方米(10亩)承包给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承包期为10年,自2012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承包期为10,000.00元/年,预付五年承包期50,000.00元,余款2017年5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但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本院认为,原与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使用,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足额缴纳剩余50,000.00元承包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经查,被告王国启仅为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自认),代其在《承包协议书》上签字,同时也加盖了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的公章,故本院认定签订《承包协议书》系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租金由二被告共同给付,经查被告王国启不是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实际经营者,拖欠的租金应由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国启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放弃利息,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朴正吉承包费50,000.00元(自2017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朴正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哈尔滨阿城区吉祥采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远洋法官助理 : 苏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