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沪0114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16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4825元及执行费18900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并报本院备案。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未损害相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