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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龙平、李先琼申请执行杨开林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平,李先琼,杨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75号申请人胡龙平,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李先琼,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杨开林,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米易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胡龙平、李先琼申请执行杨开林权属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开林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04)米易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