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芦永金、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永金,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永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见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兴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荣,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芦永金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永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芦永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芦永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