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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陆美与王佩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王佩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645号原告:陆美,女,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王佩瑛,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陆美与被告王佩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陆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