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瑞兰、常某1、常某2、常某3、常荣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兰,常某1,常某2,常某3,常荣有,张会敏,彭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焦瑞兰,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常某1,男,200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常某2,女,200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常某3,200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常荣有,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张会敏,女,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村民。被执行人彭鹏平,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村民。申请执行人焦瑞兰、常某1、常某2、常某3、常荣有、张会敏与被执行人彭鹏平生命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鹏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焦瑞兰、常某1、常某2、常某3、常荣有、张会敏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鹏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焦瑞兰、常某1、常某2、常某3、常荣有、张会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鹏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