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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山县鑫耀汽车修理部、王玉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山县鑫耀汽车修理部,王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耀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古洞村一组67号。委托代理人:邓爱,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王玉兵,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鑫耀汽车修理部与被执行人王玉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兴山县鑫耀汽车修理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 江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