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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亮、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亮,邢斌,熊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胡亮,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邢斌,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教师,住武宁县。被执行人熊丽萍,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胡亮申请执行邢斌、熊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3893.4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23893.48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邢斌、熊丽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