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陈凌云、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陈凌云,王伟,陈应水,闫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471号原告:张书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凌云,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伟,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应水,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新蔡县。被告:闫素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与被告陈凌云、王伟、陈应水、闫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