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利强与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强,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2091号原告:任利强,男,1981年8月12日生人,住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070809892E,住地承德县高寺台镇营房村。法定代表人戴军,职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支付拖欠原告2016年7、8月的工资2055.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706.5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8月的病假工资2105.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141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任利强与被告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承德县金盈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利强经济补偿金、拖欠2016年7、8月份工资及病假工资、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6500.00元。三、原、被告基于该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原、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珊审 判 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