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黄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黄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2648号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18号。负责人:陈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萍,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元(与被告黄河系母子关系),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河(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暨立春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欧阳爱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该两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10月11日撤回;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5207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并实际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桔园7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约定月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欠息一个月以上,贷款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前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福祥、福民卡一张,金额50万元,被告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福祥、福民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以被告名下的前述房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属实,现出现逾期支付利息亦属实,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被告仅同意将欠付的利息付清,不同意解除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另对欠付利息部分,具体金额应为多少被告不清楚,请法院核实后予以确定。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2月5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抵押人、债务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为被告名下位于湘潭市××区××城乡桔园××号的房产。2015年3月1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适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最高额借款额度。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付货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可适当浮动,约定利率浮动比为50%,单笔贷款期限内执行固定利率,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借款日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减少、取消合同额度,或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借款人连续欠息一个月以上,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福祥便民卡)》,约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依据其与黄河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并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3月13日其至2018年3月12日止,在抵押权人认可的网点办理约定的贷款义务,所形成债务的最高额本金为5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损失等。抵押财产为前述抵押合同的抵押财产相同。201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福祥、福民卡,在持卡人申明处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福祥、福民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本人签字确认。该领用合约中明确,用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利息及费用等款项,发卡机构有权冻结或止付用卡人账户、暂停、取消其用卡资格,追回欠款,并授权下属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福民卡。用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且用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发卡机构收回福民卡或发卡机构授权机构、商户没收福民卡之日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原告对被告的该申请进行审核,同意福民卡授信50万元,期限为3年。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潭房他证湘潭市字第××号,在该权证中明确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在附记中载明,最高额抵押设立登记,抵押物价值为167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从2015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10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416037万元。原告经催收无果,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合同》2份、个人业务取款凭证、福祥、福民卡申请表、房屋他项权证、贷款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原告所申请的福祥、福民卡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现被告迟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虽涉案贷款期限并未到期,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生效,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3.416037万元,并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福民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对潭房他证湘潭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确定的抵押财产的变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6970元,由被告黄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暨立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