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跃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跃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05号罪犯罗跃强,男,1962年8月30日生于辽宁省新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跃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为该犯减刑1年3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6年4个月1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跃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跃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跃强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