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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财与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财,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财,男,1957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四组。被执行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委员会,住所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财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新设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德财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弓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