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美林与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林,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传君,许尊勇,马跃,徐建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4346号原告:李美林,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7481447P。法定代表人:胡波。被告:黄传君,男,汉族,1976年08月27日出生,住奉节县。第三人:许尊勇,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奉节县。第三人:马跃,男,汉族,1991年08月13日出生,住奉节县。第三人:徐建辉,男,汉族,1973年06月09日出生,住奉节县。原告李美林与被告黄传君、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尊勇、马跃、徐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传君、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尊勇、马跃、徐建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林撤回对被告黄传君、奉节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尊勇、马跃、徐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美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