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方永忠、胡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方永忠,胡仙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2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长虹乡芳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846669。负责人:楼泽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晓明,该社员工。被告:方永忠,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胡仙花,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方永忠、胡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永忠、胡仙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方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