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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斗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斗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闫斗国,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40号。负责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斗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斗国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斗国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12325.2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执行费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已于2017年8月31日自动将赔偿款12325.2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闫斗国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已主动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