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中宇碳纤维有限公司、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中宇碳纤维有限公司,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中宇碳纤维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繁亮被执行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徐豪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