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林妍芳与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妍芳,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342号原告朱林妍芳,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居民。被告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泾渭路嘉园国际广场中区****号*层。法定代表人徐敏杰,该公司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柯,该公司职工。原告朱林妍芳与被告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受理了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林妍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朱林妍芳与陕西雅乐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故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林妍芳负担。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