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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经旭与杨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旭,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旭,男。被执行人杨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杨春海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权证号:东山区字第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杨春海,房屋坐落鹤岗市兴安区54委光宇小区xx号楼x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77.92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王经旭所有。被执行人杨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经旭办理相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经旭购买杨春海位于鹤岗市兴安区54委光宇小区xx号楼x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77.92平方米,法院依法确认了鹤岗房权证东山区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王经旭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王经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