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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徐云峰、徐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徐云峰,徐云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88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5号。负责人:范文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敏,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云峰,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云慧,女,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江阴支行)与被告徐云峰、徐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江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云峰、徐云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徐云峰;贷款本金51万元,于2012年4月28日发放,于2017年8月30日提前到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至2017年7月12日,结欠贷款本金476189.36元、期内利息7078.72元、罚息22.89元、复利59.02元,截至2017年10月17日,结欠贷款本金476189.36元、期内利息13495.22元、罚息97.55元、复利251.67元。招行江阴支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1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徐云峰、徐云慧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青年广场××室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1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徐云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6189.36元,并支付期内利息7078.72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7月12日为22.89元;自2017年7月13日起以476189.36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12日为59.02元;自2017年7月13日起以7078.72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诉讼过程中,招行江阴支行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徐云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6189.36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0月17日的期内利息13495.22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10月17日为97.55元;以476189.3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7日为251.67元;以13495.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2、徐云峰赔偿招行江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1000元。3、对徐云峰的第一、二项债务,招行江阴支行以徐云峰、徐云慧提供抵押的江阴市青年广场××室房产所有权与徐云峰、徐云慧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徐云峰、徐云慧承担。徐云峰、徐云慧均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招行江阴支行诉称的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利息清单、委托代理合同、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徐云峰未能按时还款是引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故本院对于招行江阴支行要求徐云峰还本付息、赔偿律师费损失并对其与徐云慧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云峰、徐云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云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截至2017年10月17日的借款本息490033.8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9684.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徐云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31000元。三、对徐云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徐云峰、徐云慧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青年广场××室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9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徐云峰、徐云慧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柳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