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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靳光林诉段林萍、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光林,段林萍,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880号申请执行人靳光林,男,194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段林萍,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法定代表人雷广志。靳光林诉段林萍、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段林萍返还原告靳光林借款及利息746013.3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靳光林借款200004.58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段林萍、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靳光林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证券进行查询,其中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靳光林于2011年4月4日与被执行人段林萍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段林萍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靳光林614539元……该款支付后,段林萍不再对靳光林承担任何责任。”后段林萍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其不应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靳光林对段林萍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恢8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