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薛华与邵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华,邵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薛华,男,生于1984年12月19日,汉族,住宁强县阳平关镇,系陕A8FU**号小型客车车主及驾驶人,村民。被执行人邵明强,男,生于1956年6月8日,汉族,住宁强县代家坝镇徐家坝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薛华与被执行人邵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邵明强应给付薛华执行款3289元。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邵明强未履行义务,薛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邵明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6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艺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