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利斌与被执行人原美霞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利斌,原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利斌,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被执行人原美霞,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津市赵家庄乡东庄村。本院在执行齐利斌申请执行原美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齐利斌的申请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本院作出的(2017)晋088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4)河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