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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建钦与宋雷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钦,宋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397号申请执行人林建钦,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宋雷杰,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钦与被执行人宋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有效银行账户资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朱跃星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