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袁佑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袁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住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袁佑维,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袁佑维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袁佑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袁佑维罚金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