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小朕与王保成、高彩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朕,王保成,高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小朕,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保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高彩娥,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小朕与被执行人王保成、高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以(2016)陕0822执1531号执行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北路畔坡巷1号府谷县盐业大厦房屋一套。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人高小朕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王保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北路畔坡巷1号府谷县盐业大厦房屋一套。二、拍卖被执行人王保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北路畔坡巷1号府谷县盐业大厦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钰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