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上将、陈金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上将,陈金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上将(李同军),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陈金肖,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李上将(李同军)与陈金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金肖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4×××7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肖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