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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明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183号申请人赵明,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黄偲夏,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05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明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案被执行人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0547号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