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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133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法定代表人:杜传杰。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隆平村六冲社,组织机构代码73502675-4。法定代表人:罗继勇,该公司股东。关于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41元。因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现本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粤0112执313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力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壹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