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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六楼BC房间。法定代表人:张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洪,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南城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9-403。法定代表人:刘宝亮。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了(2016)津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孚君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及财产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6)津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全胜审判员  郝玉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耀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