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厚敏、李顺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敏,李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周厚敏,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李顺洲,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厚敏与被执行人李顺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顺洲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又无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金审判员 黄连斌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