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奇、刘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刘冰,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奇,男,汉族,青岛晟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兴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楠楠,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冰,男,汉族,无业,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奇与被执行人刘冰、青岛汇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诉讼费18040元,申请执行人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