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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礼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6877号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87号。法定代表人:戴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青,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吕礼飞,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百丰物业公司)诉被告吕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的物业管理费2361元、垃圾费45元、公摊水电费270元,违约金354元,合计303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百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青、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礼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吕礼飞系六合区XX路XX号XXX园XX幢XXX室业主,拖欠原告金百丰物业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的物业服务费2361元(其中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为1574元)、垃圾费45元、公摊水电费270元,合计费用2676元。另,原告要求被告对拖欠的2016年1至12月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日万分之五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应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礼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费、公摊水电费合计26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016年度应交的物业服务费15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吕礼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