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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玉田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82号罪犯吴玉田,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吴玉田(与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47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其本人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蒙城县城关司法所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刀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