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宣烨环与金积华、周志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烨环,金积华,周志文,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175号原告:宣烨环,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庆,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积华,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周志文,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迪扬路以东、华齐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李建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主要负责人:张伟钢,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钢,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宣烨环与被告金积华、周志文、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宣烨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宣烨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烨环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0元,由原告宣烨环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