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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居前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茂俊,居前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51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第4513号申请执行人:季茂俊,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居前豪,男,199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季茂俊与被告居前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1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居前豪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季茂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罗店支行等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的,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