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宗永昉其他人事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宗永昉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宗永昉,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宗永昉因其他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13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宗永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参加了上海市旅游行政部门市旅游局委托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组织的“2016上海市出境游组团社领队人员考核”,但该培训中心事后表示不能查阅考试卷宗并口报分数却无成绩单。其认为此次考试会受人为因素干扰,怀疑有舞弊行为,并认为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有义务公开上述考核的原始考卷并公布考核人员成绩,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有违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重审本案。本院认为,宗永昉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公布其参加考试的原始考卷和考核分数。经查,宗永昉虽然参加了“2016年上海市出境游组团社领队人员考核”,但并不能证明其与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就此建立了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其所提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判决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宗永昉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