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谢月法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谢月根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月法,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谢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月法,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晨晖路1399号。法定代表人费跃忠,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谢月根,男,193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谢月法为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谢月根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谢月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清单中编号8是代理律师经调查分析为7月2日事发的整个过程列出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第二阶段是案件事实的实体阶段,第三阶段为案发后出现的案情和出警民警华凯强的处置情况,再审申请人依《案情说明》作为事实的陈述。二、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清单中编号7《代理词》、编号13《行政上诉状》作为再审申请人理由的陈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清单如下编号的说明:(一)编号6、8、9、10、15、16、17、18、19均有全权代理律师霍方威撰文、打印、签名、快递送发。二审法院在编号22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为是谢月法个人意见,不符合事实。编号11、22是快递发送的凭据(复印件)。原件按法院的规定在庭审中提供,待庭审结束后退回再审申请人。(二)编号4、5、14是被申请人提交的;12、22是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提供的目的是便于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对照审理、判定。(三)编号20《第三人谢月根答辩和请求状》,编号18《关于二审调查的几点意见》中就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提交时间、地点、代理要达到的目的,均作了清楚的陈述。现再补充意见如下:1.编号20材料后面没有代理人签名,时间为2016年6月6日,距提交时间相差25天。2.编号20材料代理人只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二审法院也不提供质证时间,未经质证就宣布调查休庭。在再审申请人的要求下,法院休庭后才复印一份给再审申请人。3.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列明谢国云为代理人,也就是认定谢国云的代理资格合法。综上,很明显原安排是第三人出庭的,后经相关人员谋划改为谢国云代理,其编号20材料内容亦是谢国云撰写的,用代理人的操作方式进行乱庭。要达到的目的,在编号18中已陈述。四、对编号8、9、10三份材料,二审行政判决书中称:在一审中未作为证据举证、质证,且该三份材料仅系谢月法向法院提出的个人意见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申请,谢月法认为原审法院应将三份材料作为证据予以列明,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以上述理由,缺乏依据认定一审法院可以不予列明,自然一审法院无需将这三份材料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报送。一审法院对上述三份材料未提供时间,怎能质证?就算再审申请人要质证,未经审判法官准许,再审申请人也不能随意发问。对编号10在编号13上诉状中已有陈述,庭审中提出的要求,审判法官当庭表态不准许。后又提交申请书,法院仍不采纳,也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五、关于谢月根案发时穿的衣服与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不符问题。编号9中已陈述在一审开庭时提出要求查看照片原始底片和7月2日的视频监控,一审时未能看到。二审中,编号16、17也提出上述要求,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编号18再次提出上述问题,直至作出二审判决,仍未看到,而且二审判决书中未有陈述。六、编号13《行政上诉状》中已提出了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对证人质证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一审判决书中对证人证言完全失实,编号19又提交了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该院未作回应。为了还原一审中原证人质证中证言事实真相,公正司法,特申请要求再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庭审中的录像、录音视频,并予以开庭公开播放。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辩称:我局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再审申请人谢月法有无伤害谢月根手指的事实。从当事人陈述及相关目击证人证言,并结合出警民警的现场勘查资料等情况看,本案可以排除谢月法自残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由此认定谢月根手指出血系谢月法挥舞铁耙所伤,证据确实、充分。在适用法律上,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谢月法处以十日拘留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谢月法事发当时已年满七十周岁,故对拘留处罚部分实际未执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的量罚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谢月法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谢月法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谢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谢月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俊斌审判员 黄金富审判员 刘家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微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